【第一直销网讯】一年又一年,“传销”二字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在新闻里。梳理传销的发展脉络,会发现它已经不再是大众印象中隐秘角落的人身拘禁,而是摇身一变,注入了“虚拟货币”“股权投资”等“高大上”的概念。
从控制人身自由到洗脑和精神控制,再到以互联网金融、商业运作的面目出现,各种所谓的服务加盟代理商纷纷冒头,人身控制性下降,精神依恋性提升,传销也在随着时代发展“迭代升级”。
在不断的“改头换面”中,传销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打击传销的必要性何在?经济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时方接受了记者采访。
传销本质是一种庞氏骗局!靠收人头费,没有实质的经营收益来源
记者:传销的本质是什么?怎样区分销售和传销?
时方:传销本质上是一种庞氏骗局,通俗来讲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各种形式的入门费,包括加盟费、代理费,商品采购费,以后加入者的资金弥补前期参与人投资回报。传销呈现金字塔状结构,所以我们也称为金字塔骗局。
金字塔结构需要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有清晰的代理人层级,依靠下级不断给上级供血,它的目的就是将人员吸收进来收取人头费用,没有实质的经营收益来源。而正常经营者、代理者,是靠自己的业绩来提成。
记者:都是通过扩大销售面赚取提成,传销和社交电商的区别是什么?
时方:社交电商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当的交易行为。社交电商或者说微商通过销售业绩来获取提成和收益,是以真实的商品经营活动为基础,通过扩大经营销售的规模来获取收益,面向的是具有真实使用需求的商品客户。
而传销活动是假借商品销售商品经营之名行诈骗之实,价格严重违背市场经济交易规律,甚至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内容。这是两者的一个区别。
两种传销的法律后果!刑法将具有诈骗属性的传销认定为犯罪
记者:传销刚出现时并没有被定义为犯罪,后来为什么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营销活动罪?
时方:传销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也称为法益侵害性,它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传统的诈骗犯罪侵害的是独立个体的个人财产,但是传销活动侵害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结构,它的影响范围不限于一城一地。这种规模的虚假运行结构,也会干扰市场经济合乎规律的发展。
很多传销会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人之间反目成仇,这也给社会治理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所以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营销活动罪予以单独规制,将具有诈骗属性的传销活动作为犯罪认定。
记者:参与或者组织传销活动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时方:要看它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违法意义上的传销,还是触犯《刑法》的传销,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法律后果。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是否具有真实的销售交易内容。
行政违法意义上的传销,具有真实销售内容,只是以金字塔结构的模式运营,目的并非是要骗取参与者的钱财,本质上并非诈骗,所以《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刑法规定的传销,不具有任何真实的实体交易的内容,它的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所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组织领导营销活动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务必秉持勤劳致富心态,方能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记者:普通人如何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时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达,传销活动也在“迭代更新”,迷惑性、隐蔽性不断提升。
从个人的角度而言,要避免不劳而获的心理,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相信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宣传,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运行环境下,轻轻松松一夜暴富,可能性几乎为零,还是秉持勤劳致富的心态,才能避免陷入传销的陷阱。
对执法、司法机关而言,还是要加大对于传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生存空间。近年来反诈APP的普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效果不断提升,对于传销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比如可以通过对于涉传销风险的公司有效地识别登记,提示潜在的被害人,起到防范传销风险的作用。
相关链接1: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打击传销、直销管理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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